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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必备条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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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5 18: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按照规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收付双方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经济合同:
    第二,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守合同规定;
    第三,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远、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1)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如水产、农机等)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待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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