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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代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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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5 18: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所谓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票据代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l)票据代理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该票据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
    在具体实施票据代理时,必须了解如下几点:
    第一,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法人或其它单位指其名称),否则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第三,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否则他就成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第四,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对于票据代理,《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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