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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保管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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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5 18: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无需变现即可挥霍使用,因而现金是犯罪分子谋取的最直接目标。因此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防止由于制度不严、工作疏忽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现金保管制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人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帐外小金库。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各单位的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纸币一定要打开铺平存放、并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以每一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一捆扎好。凡是成把、成捆的纸币即为整数(即大数),均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凡不成把的纸币是为零数(或小数),也要按照票面金额,每十张为一轧,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放在传票箱内或抽屉内,一定要存放整齐,秩序井然。
    铸币也是按照币面金额,以每一百枚为一卷,每十卷为一捆,同样将成捆、成卷的铸币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不成卷的铸币,应按照不同币面金额,分别存放在特别的卡数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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