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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银行帐户管理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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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5 18: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1、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2、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3、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4、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5、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6、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7、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8、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9、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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