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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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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5 09: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行购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比较熟悉,但对哪些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劳保用品、价外费用等特殊情况下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甚了解,为此我们进行了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此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服装、鞋帽是为了满足其行业特点及生产工作环境的需要,并确实专门用于员工工作时的劳动保护,可以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抵扣,但如不属于劳保专用,则销售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醒,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除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以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违约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价外费用,应并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同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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