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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模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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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5-4 10: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我司垫付款给模具厂家,模具厂家开具发票给我司,则我司暂取得了该模具所有权,等国外客户将款归还我司(没有开发票,以往来款方式),完成帐上模具所有权的转移。目前实物模具放置公司,用于生产国外客户产品。请问这样,进项可抵扣吗?如果可以,是根据哪条税法规定?如果不可以,是根据哪条税法规定?

·回复信息 --
  您好。1,若该模具所有权属于需方(国外客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该模具不属于你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购进、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若该模具所有权属于供方(你司),并且符合抵扣条件,取得的模具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该情况下你司收取的模具费应该做为价外费用申报纳税,相关具体事宜建议携带合同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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