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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综合]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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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3 01: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监考、考试巡视和评卷等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参与考试工作的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和评卷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当年考试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拟定、考试试卷的印刷保管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的会计资格考试。  

  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评阅试卷、考试成绩登记工作。  

  三、考试管理机构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应当回避。  

  四、参加考试命题工作及相关人员不得直接组织考生培训。  

  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会计资格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日前属国家绝密资料,考试成绩、统计信息、分析资料在未公布前属秘密资料。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程序的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内容和工作情况。  

  六、未经全国会计考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刊登或翻印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七、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考人员严重失职,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作弊情况严重、试卷雷同、抄袭现象普遍的考场,其全部考试成绩均按无效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地区(或考区、考点)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 考试试题泄漏,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 考试组织工作不力、制度不严,造成考纪普遍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  

  3. 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放纵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八、对于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的考场,各地应当在省级范围内通报;对于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的地区,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九、对考试工作人员泄漏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擅自更改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以及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和接受经济报酬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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