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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公寓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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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8-8 10: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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