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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5-28 11: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及税收管理的需要,我局近期将没有经营增值税应税业务以及长期停止经营(一年以上)等小规模企业纳税人,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按次纳税”。
改为“按次纳税”的企业纳税人无需每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临时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后,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鉴于目前网上申报接口问题,此类纳税人只能在柜台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无法通过网上申报。请各纳税人互相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税收管理员。


厦门市国税局征管科技处


20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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