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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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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5-17 01: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各尊敬的纳税人: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经修改完善后已于2010年5月10日开通,请纳税人抓紧时间进行申报,务必按时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现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09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2009年12月或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结束后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11张附表);
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附注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应附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法人企业提供总分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情况,有编制财务报表的,报送财务报表,没有编制财务报表的的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就地汇算清缴的非法人企业应提供属于挂靠、承包等情形的情况说明);
  4、当年度发生并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业务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报送备案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
5、当年度发生下列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0〕8号)等文件规定,附送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按照《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榕国税函〔2009〕229号)文件规定享受事后减免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2)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还应附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项:
   1、发生资产损失并在2009年度税前扣除该资产损失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0〕8号)等文件规定,须于2010年2月2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申请、审批事项。
2、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榕国税函〔2009〕229号)文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凡是纳税人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减免税项目,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履行审批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资产损失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的资产损失。
五、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栏次内容时,企业应注意,只要发生相关业务,无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均要求填报本表第1列的“帐载金额”和第2列的“税收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有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的调整(附后),年度申报口径说明相应作如下调整:
      1、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填表说明增加:填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
      2、附表十一“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纳税人不可填数据。填表说明相应提示: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3、 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填表说明增加:填报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项目亏损额(以正数填列)。
六、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办法
1、查帐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采用离线填写与在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使用的软件为《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易财税软件”),纳税人可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fj-n-tax.gov.cn的“办税大厅”中的“操作手册 (第六册) ”下载该软件的压缩文件。易财税软件的具体操作和使用的方法,纳税人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办税大厅”中的“操作手册”中下载。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的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网上申报的方法相同,即直接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www.fj-n-tax.gov.cn的办税大厅选择“2009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类)”进行申报,具体可查看网站的“办税大厅”中的“操作手册”中下载。
      3、超过申报期限和申报提交成功后需更正或补充申报的弥补方式
      对上述两种情况,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表逻辑审核,建议纳税人仍用易财税企业端软件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填写完毕保存成功后,拷出.xml格式文件,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一并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进行申报,避免可能因为自行填写的申报表不符合逻辑关系无法申报成功而造成多次往返申报。
4、定期定额户的年度申报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纸质申报表。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在主管税税务机关申报大厅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报送纸质申报表。
(二)业务性质分类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业务属性分为:非汇总申报、全辖申报和本级申报三种模式。
企业按下列规则选择网上申报的业务性质:
1、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的14类行业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选择“本级申报”业务属性进行纳税申报,并汇总填报本级(二级)及所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情况;
2、其他跨省、市、县、区的总机构选择“全辖申报”业务属性进行纳税申报;
3、其他企业选择系统自动带出的“非汇总申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三)其他
无论是否通过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应附送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表填写过程中,应认真核对“易财税软件”自动带出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申报表类型、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免税额、亏损额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申请核实后再进行申报。
    为避免网上申报数据拥堵,请广大纳税人尽早办理网上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特殊申报业务或未尽事宜,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010年5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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