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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条相关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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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5-16 15: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友CPAN: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有关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是否无须开具免税证明,并且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
  廖体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只要是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而不区分具体项目。因此,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应属于关联交易。
  此类项目无须税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也无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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