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开启左侧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

[复制链接]
逍遥雨 发表于 2010-5-16 14: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等内容、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挂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应报送的资料:
  1.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传递正能量,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关注

0粉丝

0帖子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千万份财会资源文档免费下载!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