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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认证期进行认证,可以要求重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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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5-16 1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答: 不能够重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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