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0

曾挪5万公款给同学 确山一会计退休两年后获罪

在职时曾挪用5万公款给老同学暂时使用,确山一会计退休两年后事发获罪但免刑。

  今年3月的一天,已于2008年退休在家想享清福的康某突然被警方带走。后来从警方传来消息说是因挪用公款被刑拘。康某以前的同事及家人十分惊讶,是不是警察搞错了?康某是一个规矩本分的老实人,不应该出事。

  检方指控,2006年9月6日,康某在担任某事业单位会计兼出纳期间,利用其单位营业款收交工作的职务便利,将五万元营业款挪用给他人做生意。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康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借条,财务账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康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据康某的主管领导回忆,康某是单位的现金会计,负责营业款收入及工资、奖金发放等工作,营业款收入后存入银行帐户,每月底结清本月收入,单位不允许个人保管公款,康某在职时工作上还是比较负责的,每月的营业款也未出现过差错,没想到康某竟会出这样的事。

  据康某交代,2006年9月6日,他高中时的一个同学给他打电话说,自己做生意一时周转不开,需五万元钱顾急,康某家里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又不愿驳老同学的面子,一时糊涂的他就从单位营业款中拿了五万元给了他同学,并再三叮嘱他同学,这笔钱必须在月底以前归还,否则要出大问题,他的同学连连答应,月底一定还上。9月26日康某的同学如约将五万元钱还给了康某。康某于9月28日把这五万元钱入到单位帐户,因为单位规定公款在每月的月底必须全部结清。

  法院审理后查明了此事,2006年9月6日,被告人康某在担任某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兼出纳期间,将其保管本单位的五万元公款挪给其同学做生意使用,2006年9月28日被告人康某将该五万元交到本单位帐户。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系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被告人康某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挪用的公款,挪用时间较短,未影响公款的使用,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康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点什么...

已有0条评论

最新评论...

本文作者
2010-5-31 09:13
  • 0
    粉丝
  • 294
    阅读
  • 0
    回复

关注财务会计网

扫描关注,了解最新资讯

联系人:方经理
电话:15860784381
EMAIL:84039843@qq.com
地址:厦门市中储粮大厦A幢501室
热门评论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