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年底,某大型国有企业为正式员工每人发放2万元年终奖。当时,颜某正在休假,没有领取该款。 2009年3月,单位会计张某在整理账务时发现该款尚未被领取,且当时其因赌博输了钱,于是,张某仿照颜某的字迹签字后领出该款,用于偿还赌债。 2009年5月,颜某返回工作岗位后得知单位发放了2万元年终奖,便找张某领取。张某以该款已被颜某取走为由拒绝张某领取。经笔迹鉴定,签名非颜某的亲笔签名,经查实认定该款系张某冒领后,张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按照该款的规定,该2万元在张某未领取之前,即使可以认定为私人财产,也应以公共财产论。被告人身为单位的会计,利用其管理该单位财物的便利,采取秘密手段侵吞单位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要件,已经构成贪污罪。 (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张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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