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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会计错寄20万元汇票


  财务会计网讯 因集装箱班轮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失误,将本应寄给某公司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一礼拜内先后错寄给了某海运公司,汇票金额共计20万元,海运公司随后将这两份汇票背书转让、兑现入账。发现工作失误后,集装箱公司索讨未果,遂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海运公司返还这20万元现金及利息。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海运公司答应在一定期限内返还集装箱公司20万元。

  集装箱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是租船用于运输,在同一时间租过被告海运公司的3条船和另一家C公司的3条船,两家公司的船名相似,财务做账也是按照船名来做。这笔2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由集装箱公司的上家物流公司开给集装箱公司以支付欠款的,在集装箱公司取得该两笔票据后,只加盖了背书章,没有填写被背书人。集装箱公司财务会计在去年分两次将这两笔空白背书的承兑汇票寄给了海运公司。

  原告集装箱公司认为,与海运公司的债权债务早已结清,本来是要将20万元开给C公司作为租金支付的,但是公司财务人员粗心大意,没有看清楚每个船所对应的公司名,在邮寄汇票时错误地邮寄给了海运公司,海运公司不应当取得这笔款项。原告还提出,该汇票已兑现,兑现人是某工贸公司。原告向法庭出具了工贸公司的证明,工贸公司表示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该两笔汇票是从被告处取得,被告用于支付油费的。

  被告海运公司一口咬定没有收到原告的这两笔汇票,因为汇票上面并没有自己的背书。即使收到相应快递,也是原告的欠款。在法庭上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官向银行了解情况并调取了这两笔有争议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承兑情况,表明涉案汇票上载明汇票的上家是某物流公司,下家是某工贸公司,原告是涉案汇票的合法持有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后,某海运公司同意返还这笔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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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13-12-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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