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网讯 11月25日,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中学食堂会计人员挪用公款案,以被告人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黄某在东兰县某中学从事食堂会计兼充卡员,因平时贪图享乐,工资收入无法满足自己奢靡的生活。任职三年期间,将经手收取的学生充值款共计594643.4元挪用于自己的经营性投资和生活消费,未按规定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截至归案后都无法将该款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教育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其个人进行经营性投资和生活消费,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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