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网讯 永登县一小学老师利用自己当会计及出纳的便利,将学校的办公经费借给弟弟用于开办驾校。11月25日,记者从永登县人民法院获悉,该老师犯挪用公款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被告人彭某利用其担任永登县某小学会计兼出纳职务的便利,于2010年11月5日从该校的账户上提取了该校教师4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私自借给其弟用于驾校的经营活动。同年11月18日,其弟将4万元归还给被告人彭某。2011年4月被告人彭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从该校的账户上提取办公经费5.5万元,分两次将该笔现金私自借给其弟用于驾校经营活动。其中2011年4月下旬,被告人彭某向弟弟借出4万元,当月底,其弟将所借款项全部归还给被告人彭某;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彭某向弟弟借出1.5万元,同年11月7日弟弟将所借款项全部归还给被告人彭某。本案初查期间,被告人彭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次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且挪用数额为9.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彭某在作案后能够及时将所挪用的公款归还单位,且能够自愿认罪,并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据此,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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