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0

先任会计后当出纳 侵占67万获刑7年半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宋丹)专科文化的刘某,凭着自己过硬的会计专业知识,在五家公司(一套班子人员)先后担任会计、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侵占公司677681元。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2010年6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五公司的出纳,并负责管理这些公司用于公司现金收支的银行卡的职务便利,私自从银行卡提取现金以及刷卡消费等方式,并在公司现金日记账中作假,侵占公司款项共计627681.8元。2012年2月2日,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上述五家公司的会计的职务之便,又在出纳处冒领现金50000元。后被公司发现,刘某退回该笔赃款。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被告人刘某在2012年3月14日去公安机关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刘某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时,仅交代了5万元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辩护人提出自首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该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为“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和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刚表态过的朋友 (0 人)

说点什么...

已有0条评论

最新评论...

本文作者
2013-5-24 09:53
  • 0
    粉丝
  • 740
    阅读
  • 0
    回复

关注财务会计网

扫描关注,了解最新资讯

联系人:方经理
电话:15860784381
EMAIL:84039843@qq.com
地址:厦门市中储粮大厦A幢501室
热门评论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