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此,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明确要求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办法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国务院12月27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附则7章,共45条。《办法》旨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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