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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哪一方缴纳契税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5-5 21:03
标题: 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哪一方缴纳契税

问: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哪一方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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