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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某企业违规摊销土地使用权被查处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3-6 21:31
标题: 案例:某企业违规摊销土地使用权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该企业违规摊销土地使用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遂依法对其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追补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总计44万元。

据悉,该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电脑显示器、数字电视机、笔记本电脑的生产和销售,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无形资产入账,账面价值为1047万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该公司最初按2年期限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摊销期限为6年,检查年度实际摊销金额281万元。经核实,该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该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检查年度实际应摊销金额为41万元。该公司违规摊销土地使用权,造成税前超标准列支摊销金额2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涉及其他纳税调减事项,最终核实其少缴企业所得税26万元。

税官说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源自合同性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在其使用期限内合理摊销,该案中的高新技术企业随意摊销土地使用权既违反了会计规定,也与税法相关规定相悖。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应以此案为鉴,认真学习税收政策,严格依法纳税,避免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



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5-3-11 13:23
向楼主学习
作者: 荣荣    时间: 2015-3-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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