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标题: 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住房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3-2 22:48
标题: 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住房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向另一企业换取住房,这种行为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单位以土地向另一单位换取住房,一方面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转移;另一方面,通过权属的转移,单位取得了住房,即实物收入。因此,对于企业以其土地向另一企业换取住房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5-3-11 12:29
鄙视楼下的顶帖没我快,哈哈
作者: 荣荣    时间: 2015-3-11 13:5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欢迎光临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https://www.cwkj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