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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是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3-11-14 12:46
标题: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是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最近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请问,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是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福建省国税局12366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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