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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税完税价格: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打印本页]

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0-7-23 16:55
标题: 关税完税价格: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不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4、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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