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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特殊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0-7-23 16:44
标题: 特殊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
  (六)特殊劳务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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