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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0-7-7 23:07
标题: 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问:总公司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跨地区分公司)可否享受15%的所得税率?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以整个法人为主体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低税率优惠也是以整个法人来确认的。因此,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15%的税率,由整个法人统一计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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