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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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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8-24 15: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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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发表于 2010-8-24 16: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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