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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税退还及关税补征和追征的具体内容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0-7-23 16:54
标题: 关税退还及关税补征和追征的具体内容规定
  关税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关税补征和追征

  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内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税纳税争议

  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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