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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项目部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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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0-7-16 09:45
标题: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项目部的所得税处理
流动性大是建筑企业显著的特点,建筑企业不可能永远守在家门口施工作业,对于一些大型的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施工经营也是综合实力的体现。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建筑业
营业税
纳税地点按照劳务发生地确认,是否跨区施工对其并无影响。企业所得税则不然,建筑企业非跨区施工,无论是分支机构还是项目部,按照法人所得税制精神,直接在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一旦跨区施工,由于经营组织形式的不同,缴纳企业
所得税
的方式就有明显区别。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目前的有效执行政策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
税
发 [ 2 0 0 8 ] 2 8
号
);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建
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 2 0 1 0 ] 3 9
号
);
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地
区
经
营
建
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 2 0 1 0 ] 1 5 6
号
)。
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上述政策规定的同时,也有部分补充内容和强调事项。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
所得税
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
国
税
函 [ 2 0 1 0 ] 1 1 5
号
)为例,我们对于建筑企业跨区施工的项目部及分支机构的企业
所得税
处理分析如下:
一、总机构设立跨地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企业
所得税
征收管理
青
国
税
函 [ 2 0 1 0 ] 1 1 5
号
规定:以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确定,即总机构所得税为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其项目部企业
所得税
,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解读分析]《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地
区
经
营
建
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的通知》(
青
地
税
发 [ 2 0 1 0 ] 9 0
号
)也有同样内容的表述:“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
所得税
由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以上规定不属于新政策,也非%C
作者:
yuanrongkexin
时间:
2011-7-1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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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jq6706103
时间:
2012-10-2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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