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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交际应酬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 [打印本页]

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0-5-17 01:03
标题: 企业交际应酬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
公司因为交际应酬的需要,经常要将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赠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吗?本期12366就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须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文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时,虽然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对购入的货物赠人时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人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应按照成本加利润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作者: 蚊子    时间: 2010-8-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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