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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2010-9-27 09:07| 发布者: 不哭妹妹| 查看: 241|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1168号 颁布时间:2002-12-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北京市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68号
颁布时间:2002-12-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北京市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3]3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87年财政部《关于老干部活动中心、临时占地等应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87)财农字316号]规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市在小城镇建设以及农村的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中的农村居民,通过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方式搬迁,其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部分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未按规定将原宅基地复垦的,补缴已免征的税款;其余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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