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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2010-9-27 08:46| 发布者: 不哭妹妹| 查看: 142|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33号 颁布时间:1992-7-17发文单位:财政部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 ...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2]33号
颁布时间:1992-7-17发文单位:财政部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 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农税字第 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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