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财农税字[1991]55号
颁布时间:1991-10-21发文单位:财政部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