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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10-9-27 08:43| 发布者: 不哭妹妹| 查看: 116|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55号 颁布时间:1991-10-21发文单位:财政部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1]55号
颁布时间:1991-10-21发文单位:财政部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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