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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10-9-27 08:42| 发布者: 不哭妹妹| 查看: 146|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53号 颁布时间:1991-10-11发文单位:财政部 大连市财政局:   你市大财农税字〔1991〕 186号文件 《关于中国外轮代理 ...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1]53号
颁布时间:1991-10-11发文单位:财政部

大连市财政局:

  你市大财农税字〔1991〕 186号文件 《关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并由中方出面征地或占地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征用90.75亩土地作价入股,应依上述精神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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