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0-9-26 13:52| 发布者: 不哭妹妹| 查看: 145|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199号 颁布时间:2002-12-2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199号
颁布时间:2002-12-2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略)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