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后调运回国的车辆,按关税完税价格(即海关核定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3号
颁布时间:2001-9-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经研究决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后调运回国的车辆,按关税完税价格(即海关核定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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