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财税[1994]46号
颁布时间:1994-7-4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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