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9-26 12:44| 发布者: cash_es| 查看: 117|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37号 颁布时间:1994-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1994年7月1日全国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37号
颁布时间:1994-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1994年7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后,一些地区对纳税人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7月1日以后取得原版专用发票是否给予税款抵扣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94年10月底前,取得销货方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开出的原版专用发票并以抵扣联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予以抵扣,对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购货方纳税人必须向销货方纳税人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