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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2010-9-26 11:28| 发布者: 不哭妹妹| 查看: 258|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地字第11号 颁布时间:1986-11-19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46 号文收悉 . 来文提出车船使用税的几个问题 , 现简复如下: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地字[1986]第11号
颁布时间:1986-11-19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986]146 号文收悉 . 来文提出车船使用税的几个问题 , 现简复如下:

  一 ,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 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 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 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 ), 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 ( 以下简称吨税 )。" 因此 ,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 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 免纳车船使用税 . 这是指在我国缴纳吨税 , 不包括在国外缴纳的吨税 . 我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吨税 , 在国内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

  二 , 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 , 医院 , 托儿所 , 幼儿园自用的车船 , 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 , 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 , 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

  三 , 车船使用税 " 纳税人所在地 " 的解释 , 总局 <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第二条已有原则规定 , 对单位按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 , 对个人按住所所在地 . 因此 , 企业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 , 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 , 而不在领取牌照所在地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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