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2010-9-26 11:27| 发布者: 不哭妹妹| 查看: 263|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地字第011号 颁布时间:1986-11-19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986]146号文收悉。来文提出车船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现简复如下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地字[1986]第011号
颁布时间:1986-11-19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986]146号文收悉。来文提出车船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现简复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因此,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这是指在我国缴纳吨税,不包括在国外缴纳的吨税。我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吨税,在国内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三、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条已有原则规定,对单位按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按住所所在地。因此,企业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取牌照所在地纳税。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