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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至年底

2022-3-24 22: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3| 评论: 0

摘要: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 ...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公告》同时明确,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根据此前规定,除湖北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曾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上述减征增值税政策。

  《公告》出台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到的减征增值税政策将延续至2022年3月31日,与后续免征增值税至2022年12月31日的政策相衔接。

  自年初以来,财税部门已经迅速出台了20多项税费支持政策,尽早让市场主体享受政策红利、提振信心。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在3月23日召开的国新办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实施减税降费是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关键之举,是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冲击、促进生产生活稳步复苏的有效保障,是应对困难挑战、复杂多变国际环境的重要抓手,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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