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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2010-10-22 16:34| 发布者: 梧桐雨| 查看: 326| 评论: 0

摘要: 财会字65号 颁布时间:1999-1-12发文单位:财政部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58号)的规定,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1988年2月2日由卫生部、财政部联 ...
财会字[1999]65号
颁布时间:1999-1-12发文单位:财政部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的规定,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1988年2月2日由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88]卫计字第9号)同时废止。现将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

  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原《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

  1.“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调账时,应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在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在加工材料”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新制度将原制度“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合并为“库存物资”科目。调账时,应将“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物资”科目。

  4.“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合并为“药品”科目。调账时,应将“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余额合并转入“药品”科目。

  5.“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合并为“银行存款”科目。

  调账时,应将“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6.“现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现金”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现金”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7.“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制剂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新制度没有设置“制剂支出”科目,而是将“制剂支出”并入“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

  由于“制剂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8.“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待摊费用”科目年末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9.“医疗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医疗应收款”科目分解为“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两个科目。调账时,应将“医疗应收款”中“出院病人欠费”和“门诊病人欠费”两个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应收医疗款”科目,将“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

  10.“其他应收款”和“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其他应收款”和“专项应收款”科目合并为“其他应收款”科目。调账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中对外投资部分转入“对外投资”科目;将“专项应收款”中用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部分冲减“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专项应收款”科目其他部分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11.“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有价证券”科目改为“对外投资”科目,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对外投资”科目。

  12.“专项补助支出”和“专项补助”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专项补助支出”科目改为“财政专项支出”科目,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该科目余额冲销专项补助。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补助”科目,而是将其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调账时,应将调整后的“专项补助”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

  13.“专用基金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用基金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科目。调账时,如果“专用基金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科目有余额,应将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14.“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结余分配”科目,核算内容根据目前分配政策的调整有所变化。

  调账时,可将“结余分配”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5.“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周转金”科目。调账时,应将“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16.“差额预算补助”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差额预算补助”科目。由于“差额预算补助”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7.“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8.“制剂收入”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制剂收入”科目。由于“制剂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9.“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0.“预提费用”、“医疗预收款”、“其他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预提费用”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新制度将原制度“医疗预收款”科目改为“预收医疗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医疗预收款”科目余额转入“预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应付工资等不在该科目核算,而是在“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调账时,应将“专项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应付账款部分转入“应付账款”科目;将长期应付款部分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21.“结转病人欠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结转病人欠费”科目。调账时,应将“结转病人欠费”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2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取消了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内容。调账时,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将“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业余医疗服务收入提成”

  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福利基金”科目;将“事业发展基金”、“院长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23.“其他专项资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专项资金”科目。调账时,应将“其他专项资金”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科目。

  24.“专项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专项借款”科目分解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

  调账时,应将“专项借款”科目余额中的短期借款部分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将长期借款部分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25.“业务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业务收支结余”科目改为“收支结余”科目,核算内容有所不同,本期发生的出院病人和门诊病人欠费数,不从“收支结余”科目转出。

  由于“业务收支结余”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三、会计报表

  医院1999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

  调整方法根据上述调账有关规定处理。1999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由于损益类科目已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1999年的“收入支出总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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