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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 ...

2010-10-21 17:39| 发布者: 不哭妹妹| 查看: 323|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29号 颁布时间:1992-10-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2]229号
颁布时间:1992-10-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的规定精神,我局制定了《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关于查补查退税金的财务处理

  1.挂钩年度内,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含汇算清缴)查补查退的税金,一律调整当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金额计提效益工资。

  2.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查退的税金,不调整上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额,全部计入本年度的上缴税金中计提效益工资。

  3.企业在专项检查中被查补的偷漏税金,无论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还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都不得作为上缴税金计提效益工资,但要全部核入企业下年度的上缴税金基数中。

  二、关于企业欠缴税金和减免税金以及以税还贷、超前还贷的财务处理

  企业在挂钩年度内的欠缴税金、减免税金以及因以税还贷、税前还贷而少缴的税金,均不得视同上缴税金计提效益工资。

  三、关于工资、奖金和物价补贴的财务处理

  1.企业挂钩的工资基数和提取的效益工资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后,不得再在成本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但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各种物价补贴以及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仍在成本中列支。

  2.企业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在新增效益工资和奖励基金中列支。

  3.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在分红基金中列支。

  4.企业在挂钩年度内因经济效益招标下降,工资基数下浮时,应按下浮后的工资基数列入成本。

  四、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处理

  1.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基金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14%提取。

  2.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2%提取。

  3.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1.5%提取。

  五、实行工资同销售(工作)量及上缴税金复合挂钩的企业;在年终清算时,首先应计算与销售(工作)量挂钩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然后再计算与上缴税金挂钩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上缴税金中应扣除与销售(工作)量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而影响的所得税。

  六、关于工资基金的帐务处理

  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将“应付工资”科目改为“工资基金”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付工资”和“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1.“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见附件一)

  “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准备发放的工资额;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发放工资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

  “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借(减)方发生额反映转入“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工资、缴纳的奖金税以及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和工资下浮企业下浮的工资等。贷(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额。

  七、退出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

  1.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企业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能退出挂钩。如有特殊原因,企业需经税务、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出挂钩。凡挂钩期限未满而退出挂钩的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企业要将执行期(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下同)已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退出,同时调增当年利润总额,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与该年汇算清缴应缴所得税进行对比,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多拿的工资。

  企业当年多拿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多拿的工资=当年财务决算提取的奖励基金+累计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当年按调整后利润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根据上述办法计算的累计额须在退出挂钩后的第一年进行处理:①将各年累计多拿的工资冲减工资基金,并将冲减后的工资基金数额转入奖励基金科目。若不够冲减,则在奖励基金科目中以负号表示;②调整上年利润总额;③计算累计应补缴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④累计剩余部分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并转入除奖励基金以外的其他各项专用基金。若少拿工资,不予补提。

  企业退出挂钩并按上述方法处理后,工资、奖金和分配利润的处理重新恢复挂钩前的办法。

  2.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企业,对挂钩期内的利润分配和提取的工资基金不作调整。其工资、奖金和分配利润的处理重新恢复挂钩前的办法。

  3.退出挂钩的企业一律取消“工资基金”科目,同时将挂钩期内工资基金结余数或超支数,全额转入奖励基金年初数。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发前执行的有关规定,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1.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2.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3.企业中途退出挂钩财务处理举例说明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附件一: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的计算公式

  公式1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各金基数×[缴税金毛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工资基数×工资浮动系数×适用所得税)]

  公式2

  上缴税金净增长率=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100%

  公式3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基数×工资浮动系数×上缴税金净增长率

  式中,“适用所得税率”先按毛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级数确定,经试算后得出试算新增效益工资。如果毛应纳税所得额减试算新增效益工资之后级数不变,则试算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如果级数变化,则“适用所得税率”降低一个级数确定,按此税重新计算的新增效益工资为最终结果(下同)。

  (二)复合指标挂钩的计算公式

  与销售(工作)量挂钩的部分

  公式4

  新增效益工资(A)=工资基数×与销售(工作)量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销售(工作)量增加数/销售(工作)量基数]

  与上缴税金挂钩的部分

  公式5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上缴税金毛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工资基数×与上缴税金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适用所得税率)]

  公式6

  新增效益工资(B)=工资基数×与上缴税金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

  公式7

  全部新增效益工资=A+B

  附件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一)本表按工资同上缴税金和销售(工作)量复合挂钩形式设置,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单项指标挂钩也参照本表清算。

  (二)本表第一层次“毛应上缴税金的计算”是指上缴税金中未扣除新增效益工资;第二层次“净上缴税金的计算”是指上缴税金中已扣除新增效益工资。

  (三)本表各行指标解释:

  1.第3行“复合挂钩企业与销售(工作)量指标挂钩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按第45行或第46行填列。

  2.第6行“减免各项税金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数”是指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的挂钩流转税,并且直接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不能相应增加上缴所得税的数额。

  3.第7行“年初欠缴各项税金合计”是指年初欠缴的各项流转税和所得税。企业欠缴的各项税金不能与超缴的各项税金合并相抵计算。

  4.第11行“净应上缴税金增加额”,复合挂钩的企业按本文附件一公式5计算。实行与上缴税金单项指标挂钩的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计算。

  5.第12行“应新增效益工资”,实行与上缴税金单项指标挂钩的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6.第18行“年初超缴各项税金合计”是指企业与上年超缴挂钩的各项流转税和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批准,抵顶本年各项上缴税金的数额。

  7.第21行“新增效益工资”,实行与上缴税金单项指标挂钩的企业,若19行<15行,则重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8.第22行“复合挂钩企业与销售(工作)量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按第45行或第46行填列。

  9.第32行“工资下浮数”,实行与上缴税金单项指标挂钩的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10.第39行“单列工资合计”是指属于挂钩工资范围内,但当年不参与挂钩浮动,年终工资清算单列的工资项目。该行数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填列。

  11.第50行“复合挂钩企业与上缴税金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是指复合挂钩的企业,与上缴税金挂钩部分的工资浮动系数占全部工资浮动系数的比重。

  工资同上缴各金挂钩工资清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金  额

  一、本年毛应缴税金的计算

  1.应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1

  2.毛应纳税所得额               2

  3.复合挂钩企业与销伤(工作)量指标挂钩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号表示)   3

  4.调整后的毛应纳税所得额(4行=2行-3行)  4

  5.按调整后的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缴所得税   5

  6.减免各项税金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数   6

  7.年初欠缴各项税金合计           7

  8.毛应上缴税金合计(8行=1行+5行-6行+7行)   8

  9.核定的上缴税金基数             9

  10.毛应上缴税金增加额(10行=8行-9行)   10

  二、本年净应上缴税金计算

  1.净应上缴税金增加额(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5计算)   11

  2.应新增效益工资(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6计算) 12

  3.净应纳税所得领(13行=4行-12行)     13

  4.按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缴所得税     14

  5.净应上缴税金合计(15行=1行+14行-6行+7行)   15

  三、本年实际上缴税金的计算

  1.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16

  2.实际上缴的所得税

  3.年初超缴各项税金合计           18

  4.实际上缴税金合计(19行=16行+17行+18行)   19

  四、本年工资增长的计算

  1.实际上缴税金增加额(20行=19行-9行)   20

  2.新增效益工资(19行≥15行,则按12行填列;若19行<15行,则重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6计算)   21

  3.复合挂钩企业与销售(工作)量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号表示)   22

  4.复合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合计(23行=21行+22行,若合计数为负数,则在33行填列)  23

  5.未完成产品质量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24行=23行×53行)    24

  6.未完成其他考核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25行=23行×应扣比例)    25

  7.扣除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后的新增效益工资(26行=23行-24行-25行)   26

  8.核定的工资基数              27

  9.实际提取的工资额(28行=26行+27行)   28

  五、本年工资下浮的计算(工资下浮以“-”号表示)

  1.最高工资下浮数(29行=27行×20%)    29

  2.上缴税金下降额              30

  3.工资下浮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6计算)

  4.复合挂钩企业的工资下浮数合计(33行=32行+22行,行若为正数,则改在23行填列计算;若大于29行,则按29行填列)

  5.实际提取的工资额(34行=27行+33行)

  六、本年单列工资的计算

  1.新安置的复转军人工资           35

  2.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增人增加的工资

  3.新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增加的工资       37

  4.新分配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增加的工资  38

  5.单列工作合计(39行=35行-36行+37行+38行)   39

  七、全部提取的工资额(40行=28行+39行)  40

  八、复合挂钩企业与销售(工作)量指标挂钩工资增长的计算

  1.本年实际完成的销售(工作)量       41

  2.核定的销售(工作)量基数         42

  3.销售(工作)量增加数(43行=41行-42行,若下降,则改在44行填列)   43

  4.销售(工作)量减少数           44

  5.新增效益工资(按本文件附件,公式4计算,若工资下浮,则改在46行填列)    45

  6.工资下浮数                 46

  九、补充资料

  1.第一年挂钩工资基数中工资、岗位津贴的比例   47

  2.第一年挂钩工资基数中奖金的比例       48

  3.核定的工资浮动系数             49

  4.复合挂钩企业与上缴税金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   50

  5.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51

  6.未完成考核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的比例(%)     52

  其中:产品质量              53

  消  耗                 54

  安  全                 30

  附件三:企业中途退出挂钩财务处理举例说明

  例:某挂钩企业,1988年—1989年挂钩两年,1990年经批准退出挂钩。1988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新增效益工资10万元,1989年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新增效益工资8万元。企业分配利润中奖励基金(包括分红基金)的分配比例为25%。

  1988年

  财务决算的利润分配调增利润后的利润分配

  应纳税所得额  50         60

  所得税率   55%        55%

  所得税    26.02       31.52

  能交基金   3.6        4.27

  企业分配利润  20.38       24.21

  职工奖励基金  5.1        6.05

  多拿的工资=10+5.1-6.05=9.05(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31.52-26.02=5.5(万元)

  应补缴能交基金=4.27-3.6=0.67(万元)

  剩余部分=9.05-5.5-0.67=2.88(万元)

  1989年

  财务决算的利润分配调增利润后的利润分配

  应纳税所得额  60         78

  所得税率    55%        55%

  所得税     31.52       41.42

  能交基金及预  7.12         9.15

  算调节基金

  企业分配利润  21.36       24.43

  职工奖励基金  5.34       6.86

  多拿的工资=10+8+5.34-6.86=16.48(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41.42-31.52=9.9(万元)

  应补缴能交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9.15-7.12=2.03(万元)

  剩余部分=16.48-9.9-2.03=4.55(万元)

  按上述情况计算的结果,在1990年进行处理:

  1.冲减1990年奖励基金25.53万元。

  2.调整利润分配,补缴各应缴款项。

  累计应补缴所得税=5.5+9.9=15.4(万元)

  累计应补缴能交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0.67+2.03=2.7(万元)

  3.将剩余部分转入专用基金。

  累计剩余部分=2.88+4.55=7.43(万元)

  将7.43万元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转入除奖励基金以外的其他专用基金。

  附件四: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础基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律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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