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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10-20 15:22| 发布者: 妮儿| 查看: 224| 评论: 0

摘要: 甘政办发49号 颁布时间:1999-8-24发文单位: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 ...
甘政办发[1999]49号
颁布时间:1999-8-24发文单位: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便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顺利开展脱钩改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协字〔1999〕37号)精神,特拟定我省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实施办法。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原则及政策法规依据

  (一)目标和原则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事务所管理体制,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事务所成为自主执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恪守职业道德,遏制作弊造假,确保执业质量。

  各挂靠单位和事务所在脱钩改制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改革要求相衔接;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鼓励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二)有关政策、法规依据

  1.财政部《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22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通知》(财办字〔1998〕45号);

  3.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

  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8〕127号);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若干问题的通知》(会协字〔1998〕344号);

  6.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98〕26号)。

  二、脱钩的内容

  脱钩是指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解除原来的关系,从而成为名副其实的自主执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人员脱钩

  1.事务所职龄内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不再是挂靠单位的在册人员,由事务所自行管理人事工作。其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

  事务所人员的党团、工会关系可暂由原挂靠单位管理,或交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由事务所返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继续管理。

  3.新增人员由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人代表。脱钩初始,可由挂靠单位提名,事务所职工民主协商或者招标确定主任会计师。脱钩以后,原挂靠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事务所负责人,以后按事务所章程规定产生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其年龄男、女均不得超过69岁。

  (二)财务脱钩

  1.脱钩改制前,由挂靠单位负责对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兼顾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规定界定产权,妥善处理事务所的存量资产。

  2.脱钩过程中,国有事务所上缴挂靠单位的一切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挂靠单位小集体的财物,不得在挂靠单位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失。

  (三)业务脱钩

  1.事务所不再是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行使挂靠单位的一切行政权力。禁止事务所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以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挂靠单位不得通过事务所将行政权力转化为有偿服务。禁止为事务所指定客户,禁止干预事务所执业行为。禁止挂靠单位在职人员到事务所兼职,禁止挂靠单位向事务所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业务介绍费”及各种报酬。违者严肃处理。

  (四)名称脱钩

  1.事务所的名称不应保留有原挂靠单位名称的痕迹。

  2.事务所名称不允许冠以地名、单位、部门等称谓。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

  改制是指在脱钩的同时调整、完善和改革事务所的所有制。国有事务所是脱钩改制的主要对象。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应具备的各项法定条件要求不变,继续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和清理整顿的各项规定。

  (一)事务所改制的主要形式

  1.合伙制事务所。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设立,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由五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考虑到我省经济发展现状,个人出资难以一步到位,事务所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经与挂靠单位协商后采用过渡办法。即事务所可占用原挂靠单位部分国有资产作为投资,其余由个人出资。占用的国有资产可分三至五年归还。占用期间投资单位每年收取一定的占用费,但不得参与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改制后的事务所发起人男女均不得超过69岁。具有高级财会、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者作为发起人可按不超过65岁掌握,但须报经省注协审查同意。

  (二)改制申报材料及内容

  1、事务所改制由省财政厅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视为完成。改制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和出资人简历;
  (3)出资人协议书;
  (4)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5)出资证明材料;
  (6)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8)办公场地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有关清产核资、产权处置等材料;
  (19)人员脱钩的有关手续及证明材料。

  2、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2)业务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发起人、出资人姓名;
  (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出资人出资的方式、时间和出资额;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8)法定代表人;
  (9)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19)事务所解散与清算办法;
  (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3、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资人的权利;
  (2)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3)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4)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5)审批机关要求以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4、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5)其他管理制度。

  四、关于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

  (一)以199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事务所的财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通过财产清查和财务审计,查清事务所全部资产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政收支中的违规问题。

  (二)产权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1.凡由全民单位开办或挂靠全民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开办资本是由全民单位投资或用全民单位名义借款(包括由全民单位担保贷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2.对挂靠全民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只有全民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性质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全民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其承担过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

  3.全民单位与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事务所,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三)对事务所中的国有资产和挂靠单位过去无偿提供给事务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费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

  (四)事务所内部负债性的各种基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要与承担过去事务所风险责任相结合,其留取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由占有方对改制前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

  2.未实行房改的事务所,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事务所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如事务所职工已完成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并仍有结余的,应将结余部门上交挂靠单位。

  3.事务所结余的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处置办法由改制后的事务所与改制前事务所的全体职工协商确定。

  挂靠单位应监督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上述对内负债性的各项基金,对错提的应该予以纠正。

  (五)脱钩改制中要解决好原有人员的安置问题。原有人员的安置费用由事务所负担。脱钩改制后的解聘人员,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其费用从事务所业务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中解决;脱钩改制中撤销的事务所,其解聘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在财产清算中解决。

  (六)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核的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即1998年12月31日)。此其准日至改制后事务所批准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受理。

  (七)挂靠单位要与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签订事务所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书,并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等有关资料作为向省注协报送脱钩改制后事务所机构审批的要件。

  (八)凡在事务所脱钩改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五、组织领导、进度要求及其他

  (一)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省财政厅审批,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具体事宜由省注协注册部办理。

  (二)全省事务所脱钩改制要在1999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目前仍达不到法定办所条件和虽达到基本条件,但规模过小的事务所,鼓励其在脱钩改制中积极联合、合并、重组。在脱钩改制期限内,采取联合、合并、重组方式新组建的事务所,达到法定办所条件,按要求申报和提交各种材料,经省注协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即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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