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 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四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于当年九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人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价。但税款不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取费的基数。
第七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
第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汇总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由计划部门下达。
(二)纳税人在使用项目年度投资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等手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凭税务机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划拨应纳税款。
(三)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
第十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0%税率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加倍征税。但适用0%税率的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税款的,计委(计经委)对预备项目安排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并吊销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 计划、银行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 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本条例。计划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另行处置。 《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由计划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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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 │
税目 │ 税率为0%的 │ 税率为5%的 │ 税率为30%的
类别 │ 投资项目 │ 投资项目 │ 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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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水利│江河治理(包括防洪工│ │
│程、拦河闸坝、蓄洪滞│ │
│洪水库、堤防、分洪区│ │
│、河道整治、险库加固│ │
│和防汛通讯设施) │ │
│ 灌排工程(蓄水、引│ │
│水提水、输水配水、节│ │
│水、排水和泄洪工程)│ │
│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 │
│ 中低产田改造 │ │
│ 滩涂开发、开垦荒地│ │
│ 良种培育 │ │
│ 畜牧、兽医、水产、│ │
│农机、水利技术服务站│ │
│ 畜禽繁育场 │ │
│ 渔港、渔业基地建设│ │
│ (占用农田除外) │ │
│ 远洋渔业及渔轮购置│ │
│ 水产养殖(占用农田│ │
│ 除外) │ │
│ 农业、林业、水利技│ │
│术推广 │ │
│ 商品粮、棉、油基地│ │
│ 农机监理、鉴定及技│ │
│术监督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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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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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 │
税目 │ 税率为0%的 │ 税率为5%的 │ 税率为30%的
类别 │ 投资项目 │ 投资项目 │ 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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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水利│ 配合及混合饲料 │ │
│ 优质农副产品基地 │ │
│ 饲料监测站 │ │
│ 化肥、农药、兽药监│ │
│测站 │ │
│ 防护林工程 │ │
│ 自然保护区建设 │ │
│ 森林保护 │ │
│ 速生丰产林建设 │ │
│ 野生动物保护和繁殖│ │
│基地建设 │ │
│ 名优特经济林 │ │
│ 中药材种植 │ │
│ 中幼林抚育 │ │
│ 林业种苗培育 │ │
│ 造林和恢复森林资源│ │
│工程 │ │
│ 动植物检疫 │ │
│ 草场建设 │ │
│ 气象、水文设施建设│ │
│ 调水、供水工程 │ │
│ 水资源保护和水库移│ │
│民安置 │ │
2?能源工业 │ │ │
煤 炭 │ 煤炭开采(无证建设│ │20万吨以下机焦
│的小煤窑除外) │ │
│ 煤成(层)气开发 │ │
│ 低热值燃料开发、利│ │
│用20万吨及其以上机│ │
│焦洗选 │ │
│ │ │
电 力 │ 单机容量10万千瓦│ 在电网供区内单机容│ 燃油发电机组(包括
│及以上火电机组、核电│量2?5万千瓦及以上│柴油发电机组、燃气发
│、大中小型水电站工程│、1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机组)
│、热电联产节能机组、│电及凝汽机组 │
│送变电工程 │ │
│ │ │
核 能 │ 核能、新能源(地热│ │
│、风力、潮汐和太阳能│ │
│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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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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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 │
税目 │ 税率为0%的 │ 税率为5%的 │ 税率为30%的
类别 │ 投资项目 │ 投资项目 │ 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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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油 │ 石油、天然气勘探、│ │
│开发工程 │ │
│ 油页岩开采 │ │
│ 石油、天然气田维护│ │
│工程 │ │
│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 │
│程、处理工程 │ │
│ │ │
3?交通运输 │ │ │
及邮电 │ │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