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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2010-10-13 17:14| 发布者: 不哭妹妹| 查看: 245|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438号 颁布时间:2008-5-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4号)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颁布时间:2008-5-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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