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2010-10-13 12:40| 发布者: guxunhui5121| 查看: 156|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612号 颁布时间:2003-6-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
颁布时间:2003-6-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就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各兑付机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3年6月6日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