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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0-10-13 12:31| 发布者: guxunhui5121| 查看: 168|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52号 颁布时间:2002-5-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2号
颁布时间:2002-5-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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