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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2010-10-8 17:02| 发布者: 不哭妹妹| 查看: 150|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财农税字第37号 颁布时间:1993-6-16发文单位:财政部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 ...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财农税字[1997]第37号
颁布时间:1993-6-16发文单位:财政部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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